(2013)富民二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长清等二人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长清,杨学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二初字第645号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告张长清,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杨学秀,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长清、杨学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廖 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