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志红与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孟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红,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孟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6-3号原告:张志红,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许永武,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十涧湖路。法定代表人:杨家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卫星,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文,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迎春,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红与被告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孟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12月3日冻结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涡阳县金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190万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涡阳县支行内有17369.18元存款的20334162100100000351011账户,并于同年12月4日冻结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淮南泉山支行内有存款447550.41元的60×××52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内有存款8435.15元的17×××71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朝阳支行内有1219.83元存款的12×××91账户,冻结期限均为6个月,冻结债权和银行存款总额410万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张志红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债权和银行账户继续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志红要求延长冻结存款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原冻结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分别对冻结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涡阳县金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涡阳县支行20334162100100000351011账户、对在徽商银行淮南泉山支行的60×××52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17×××71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朝阳支行12×××91账户期限继续延长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