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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阆中市金石页岩机砖厂与四川九润置业有限公司、杨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金石页岩机砖厂,四川九润置业有限公司,杨方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阆中市金石页岩机砖厂,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玉河村1社。法定代表人XX,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何削春,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九润置业有限公司,住阆中市公园路56号。法定代表人张兵委托代理人郑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方刚。原告阆中市金石页岩机砖厂诉被告四川九润置业有限公司、杨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