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阆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阆中市金石页岩机砖厂与四川九润置业有限公司、杨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金石页岩机砖厂,四川九润置业有限公司,杨方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阆中市金石页岩机砖厂,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玉河村1社。法定代表人XX,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何削春,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九润置业有限公司,住阆中市公园路56号。法定代表人张兵委托代理人郑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方刚。原告阆中市金石页岩机砖厂诉被告四川九润置业有限公司、杨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