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潘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潘某。被告沈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