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565号原告:沙某某,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长军,寿县张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国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