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马东平与李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平,李军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76号原告:马东平。委托代理人:周成香。被告:李军权。原告马东平与被告李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琪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东平的委托代理人周成香与被告李军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马东��起诉称:2012年8月14日,被告李军权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马东平借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月息1分5厘,按月支付,借款期限半年,到期一定归还”。借款后,被告未依约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65000元,并依约支付2012年8月14日至2013年2月13日止的利息5850元,赔偿2013年2月14日始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65000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马东平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李军权向原告借款65000元、约定月利息1.5%、借期半年的事实。被告李军权答辩称:被告和原告并不相识,原告也未向被告实际交付65000元。当时被告前丈母娘马秀娥向原告借钱,马秀娥要求被告替她出具的借条,故被告出具了该份借条。这个借款是马秀娥用于归还其在他人处所���的六合彩债务的,这个原告也知情,故被告认为该钱涉嫌违法犯罪,要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李军权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借条是由其出具的,但是认为该款项未交付。因被告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告庭审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8月14日,被告李军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马东平借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月息1分5厘,按月支付,借款期限半年,到期一定归还”。此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也未依约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称借款实际是其前岳母马秀娥所借,被告仅是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其不清楚,且该借款用途为归还马秀娥在他人���的六合彩债务。被告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对被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而被告也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原告借期内的利息、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马东平借款65000元,支付利息5850元,并赔偿原告马东平自2013年2月14日始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以65000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被告李军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附相关执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