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西安永盛美术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西安永盛美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81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永盛美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书院门12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被告西安永盛美术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张桂春审判员 曹卫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