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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执字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黄发均申请执行鲁一元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345号黄发均申请执行鲁一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内东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发均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通知履行报告财产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内东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