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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广饶县陈官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宋维喜贾国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陈官乡人民政府,宋维喜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243号原告广饶县陈官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广饶县陈官乡驻地。法定代表人:于学村,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维喜。委托代理人丁仲辉,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陈官乡人民政府诉被告宋维喜贾国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县陈官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陈官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保华审判员  常兴泉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