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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付华与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华,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06号原告刘付华。被告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原告刘付华诉被告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刘付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迪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杜俊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雪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