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艳红与蕲春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红,蕲春县民政局,赵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行初字第00036号原告:张艳红,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蕲春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许俊良,男,局长。第三人:赵超,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蕲春县。原告张艳红不服被告蕲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艳红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侵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红负担。审 判 长 夏少亮审 判 员 曾红华人民陪审员 戴晓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郁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