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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尉国辉与岳洪江、杨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国辉,岳洪江,杨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尉国辉,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遵化市。被告岳洪江,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杨淑艳,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国辉诉被告岳洪江、杨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尉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绮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