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超与敬小强、彭琰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敬小强,彭琰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631号原告马超。被告敬小强。被告彭琰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负责人方方,经理。委托代理人米莎。本院在审理马超与敬小强、彭琰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于2013年8月2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马超负担。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燕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