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萧民一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张文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张文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2136号原告:刘淑华,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文利,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鑫宇,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张文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淑华承担。审判员 陆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