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2013)刑兴初字第351号黄元临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元临,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3)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元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元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7日晚,被告人黄元临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某某小区26楼2608号房,将一小包“K粉”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黄元临处扣押到五包白色粉末状毒品(净重29.0克,经检验,检出氯胺酮成份)和两包红色药片状毒品(净重0.2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元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元临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元临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黄元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元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瑞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