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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建霞与山东国青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霞,山东国青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刘兰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李建霞。被告山东国青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驻潍坊市玄武东街37号。被告潍坊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驻潍坊市玄武东街37号。被告刘兰奇。原告李建霞诉被告山东国青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刘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