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吴晓英车位、车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英,赵俊峰,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吴晓英,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俊峰,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青,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晓英、赵俊峰与被执行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车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晓英、赵俊峰案件款人民币33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立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