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新洲民初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喻倩与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倩,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新洲民初字第00007-2号原告喻倩,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青山区城管局职员。委托代理人路赞昌,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7日变更为现名)。法定代表人杨旺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晓东,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松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倩与被告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宏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的原任法定代表人黄佑学因涉嫌经济犯罪,相关事实正由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侦查中,原告起诉的事实与该刑事案件相关联,需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才能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志涛审 判 员 傅国松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