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魏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魏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 审 判员 韦乐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兼)书记员 石小娟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