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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孙红生与徐彩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生,徐彩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孙红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委托代理人孙风花,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委托代理人沈云,男,汉族,青岛李沧区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彩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沐阳县潼阳镇。申请执行人孙红生与被执行人徐彩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红生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1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案款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案款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自愿承担拘留费人民币5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和解协议内容,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