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文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正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文氏化工有限公司,西安正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9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文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家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正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文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正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文氏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03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10元,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