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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凤祥与被告张秀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祥,张秀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围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杨凤祥被告张秀伟(曾用名张艳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祥与被告张秀伟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秀伟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为冀H5N3**)予以查封。并以自有的半挂重型车(车号为蒙H201**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秀伟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为冀H5N3**)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抵押、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