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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孙思让与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思让,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248号申请执行人孙思让。被执行人路平。孙思让诉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路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思让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460.21元。本院依据该生效判决,于2012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1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路平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