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执字第0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曹长城与江煌、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长城,江煌,郑仁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223-1号申请执行人曹长城,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江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郑仁爱,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08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40000材料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仁爱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