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ITW机场地面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阿美克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ITW机场地面设备(北京)有限公司,陕西阿美克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711号原告:ITW机场地面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双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威廉姆·苏理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麟、张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阿美克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幢*****号。法定代表人:张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ITW机场地面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阿美克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ITW机场地面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1元,本院减半收取1765.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