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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文生与李永党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生,李永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王文生,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鲁河乡后杜庄村***号。被告:李永党,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文留镇西酸庙村。原告王文生诉被告李永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