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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万法民初字第07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7890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刚,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易良才,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易良才,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丁,男,汉族。被告周某戊,男,汉族。被告周某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周某甲在审理过程中因病去世,原告文某某于2O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熊 燕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人民陪审员  谭承权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