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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孟民谷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冯秋芬与刘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秋芬,刘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民谷初字第00010号原告冯秋芬,女。被告刘青山,男。关于原告冯秋芬诉被告刘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江波审 判 员 原魁星代审判员 汤 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