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三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龙连强与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连强,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三初字第143号原告龙连强,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传成,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得水,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博,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连强与被告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龙连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7元,由原告龙连强负担。审判员 杨君霞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