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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运欣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运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运欣。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运欣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积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运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梁运欣窜到靖西县新靖镇城东路一小区231号居民楼内,将黄XX停放在该房一楼的一辆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后将该组电瓶卖给一收废旧人员。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56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运欣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运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运欣系吸毒人员,为筹集吸毒资金于2013年4月18日晚窜入靖西县新靖镇城东路一小区231号居民房内,将黄XX停放在该房一楼的一辆黄色宗申牌迅鹰60V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后将该组电瓶卖给一收废旧人员,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560元。另查明,被告人梁运欣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黄XX陈述,宗申牌电动车合格证、出库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被告人梁运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字(2013)第9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本院(2009)靖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钦州监狱(2011)钦狱释字第970号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梁运欣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运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运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为吸毒而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运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梁蓬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