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晓强与金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强,金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070号原告:孟晓强,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玉林,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孟晓强诉被告金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孟晓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已减半),由原告孟晓强承担。审 判 长 金全忠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冰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