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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晓强与金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强,金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070号原告:孟晓强,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玉林,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孟晓强诉被告金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孟晓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已减半),由原告孟晓强承担。审 判 长  金全忠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冰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