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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某某,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汉民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即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1)支付房屋折价款50000元;(2)承担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678元。总计52478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欧庆凤的存款或收入52478元;若无存款或收入,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