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市众合铝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众合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44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告西安市众合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