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四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师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师平,安徽省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四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师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轻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3号景城花园。法定代表人:刘松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仁国,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师平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在审理中,周师平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师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师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5元,由上诉人周师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勇审判员 周宏斌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晓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