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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樊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樊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伊当湾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于2013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永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新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