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樊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樊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伊当湾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于2013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永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新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