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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2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冯立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2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