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52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冯立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2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