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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景硕与王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硕,王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28号原告陈景硕。法定代理人陈涛,济南富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桂云,农民。被告王正,聊城市贝斯特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树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硕与被告王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硕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富友审判员  刘洪英审判员  陈以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祥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