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景硕与王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硕,王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28号原告陈景硕。法定代理人陈涛,济南富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桂云,农民。被告王正,聊城市贝斯特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树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硕与被告王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硕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富友审判员 刘洪英审判员 陈以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祥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