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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梅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梅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郝某某。被告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梅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免交)。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