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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盛增贵与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增贵,张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商初字第497号原告盛增贵,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张鹏,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增贵与被告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增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增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盛增贵负担。审判员  陈友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玉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