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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云飞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刑初字第6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云飞,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因涉嫌绑架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3)0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云飞犯绑架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斌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云飞伙同闵亚飞、李涛(均已判决)、李文(另案处理)于2011年10月2日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南大红门成都小吃部,将被害人魏×强行带至大兴区瀛海镇笃庆堂村,对魏×殴打并向其家属及同事索要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存入闵亚飞个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后赵云飞等人于次日将魏×放回并将赃款取出伙分。经法医鉴定魏×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告人赵云飞于2013年3月5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同案犯判决书、被告人赵云飞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云飞结伙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云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我当时是帮闵亚飞要工资,我没有打人,也没有分赃,我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经审理查明,闵亚飞与被害人魏×原系北京市慧之芳制衣有限公司同事,魏×系闵亚飞的组长。2011年10月2日,闵亚飞到公司领取工资时发现其工资减少,遂认为魏×克扣其工资。2011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赵云飞伙同闵亚飞、李涛(均已判决)、李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魏×骗至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南大红门成都小吃店,后又强行将魏×带至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笃庆堂村,对魏×进行殴打并向其家属及同事索要人民币1.5万元,后被害人魏×家属及同事依照被告人赵云飞等人的要求将人民币1.5万元存入闵亚飞的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告人赵云飞等人于次日将魏×放回并将赃款取出伙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另查明,关于被害人魏×的损害赔偿事宜,已由同案犯闵亚飞与被害人魏×另案调解解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同案犯李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8月份,我和老乡赵云飞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三队一服装厂打工,李文也在南小街的一个服装厂打工,我在上网的时候碰到了初中同学闵亚飞,他也在南小街一服装厂打工。9月份的时候,闵亚飞找到我和赵云飞说不想在他那个厂子干了,厂子是计件的,他和他女朋友干的多,组长给他们记的少,扣他们工钱,让赵云飞帮他找人把组长扣的工资要回来。10月份的一天,闵亚飞找到我们说他不干了,让我们去把他的工资要回来,闵亚飞说他打电话把他们组长约到一个地方,让我们找那个组长要他和他女朋友一个月的工资和生活费,约1万多元。后闵亚飞打电话约他们组长到他们厂子附近一个饭店,我和赵云飞到饭店把组长叫到他们厂子后面的玉米地,闵亚飞问组长扣了多少钱,组长开始说几百元,李文就对组长拳打脚踢,还用小剪子扎了组长后背几下,那个组长就说扣了几千,最后闵亚飞给他算到1万多,并让组长把钱给他,组长说没那么多钱,闵亚飞让组长给其媳妇打电话把钱送过来,组长就打电话要1万元,我们让组长媳妇把钱送到厂子附近。闵亚飞让我、李文、赵云飞在玉米地看着组长,他去厂子看看,一会儿闵亚飞给赵云飞打电话说组长的媳妇带着很多工人从厂子出来了,我和闵亚飞见面商量后我们叫了一辆车去了笃庆堂,到了笃庆堂后我们让组长下车,他不下我就用一把折叠刀扎了其左胳膊一下,组长下车后要跑,我们追上后把他拉到路边草丛里对他拳打脚踢,后组长的领导打来电话,闵亚飞让组长跟对方说要1万5千元,闵亚飞接过电话后让对方把钱打到其银行账户上,并把银行卡号告诉了对方。约半个小时后,对方打电话过来说钱已经汇过来了,我们就让组长走了,我们去南小街芳园里的一个自动取款机把钱取了出来,后我们把钱分了。另证实,李涛对三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了被告人赵云飞及同案犯李文、闵亚飞。2、同案犯闵亚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1年3月4日我到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慧之芳制衣厂做烫工,姓魏的是组长。2011年8月份,我觉得工作太累就向厂里提出辞职,姓魏的组长找我谈话时说辞职的话要扣工钱,扣多少没说。2011年8月23日,我和我女朋友向厂里交了辞职书,9月24日辞职手续办完后我们离开了厂子,姓魏的组长让我10月2日到厂里把工资结清。10月2日我和我女朋友到厂里拿工资,姓周的厂长说财务没有人让我们回头再来,我不同意,财务室的人就给我结了2780元。我发现和我一组没有辞职的烫工发了3500元,我就知道姓魏的组长扣了我的钱。拿完钱后就回到南小街我朋友李涛厂子的宿舍里,当时李涛和赵云飞都在,我对李涛说:“今天我去原来的厂子拿工资,我被姓魏的组长扣了700多元钱,要不咱们晚上找姓魏的揍一顿出出气,把扣的钱要回来。”李涛和赵云飞都同意了,并把李文也叫来了。晚上10点左右,我、李涛、赵云飞、李文一起去了慧之芳厂子门口,下车后我给姓魏的打电话,他手机是呼叫转移,我又给姓魏的手机发短信,内容是“下班了吗?一起吃饭。”过了十多分钟姓魏的就出来了,我们去了厂子附近的成都饭店,我们两个坐下没多久李涛他们就进来了,李涛对我使个眼色,意思是把他弄出去,我结完帐后看到李涛他们三人已经把姓魏的推出饭店了。我们把姓魏的带到厂子北侧玉米地里,李文对姓魏的拳打脚踢,还用小剪刀捅了姓魏的后背几下,当时就流血了。李涛对姓魏的说:“你太不地道了,我哥们在你这里干你坑他,你扣了多少钱?”姓魏的说“600元。”李文和赵云飞又接着打姓魏的,把他打倒了,李涛说:“到底扣了多少?”姓魏的又说扣了2000元,李涛说接着打,李文和赵云飞又打了几下,姓魏的又说扣了5000元,最后姓魏的说扣了10000元,期间我踢了姓魏的几脚,李涛问姓魏的扣的钱怎么给,姓魏的说让他老婆拿出来。姓魏的就给他老婆打电话说他表哥在北京出事了,拿1万元钱,他老婆说什么没听清,姓魏的挂电话后说他老婆让兰×把钱送出来,让我们去厂子门口拿。我和李涛就分开走到厂子门口,李文和赵云飞看着姓魏的,我快到厂子的时候看见姓周的厂长和姓魏的老婆带着十多个人从厂子出来,我打电话给李涛问怎么办,李涛说见面后再说。见面后我对李涛说:“算了吧。”李涛说:“不行,既然来了就不能白白算了,去找辆黑车拉着姓魏的去别的地方。”我打了一辆黑车接上李涛、赵云飞、李文和姓魏的,李涛拿着刀顶着姓魏的胳膊,姓魏的不上车,李涛就扎了姓魏的胳膊几下,后我们坐车去了笃庆堂,我们把姓魏的押到旁边的草丛里,赵云飞和李文又揍了姓魏的一顿。李涛问姓魏的怎么办,姓魏的说拿15000块钱,这时姓魏的老婆给姓魏的打电话,姓魏的接了电话后让他老婆拿15000块钱,他老婆不同意,这时姓周的厂长在电话里说同意给钱,我就把农行的卡号发给了姓周的厂长,姓周的厂长说半个小时后把钱打过来,但要保障姓魏的人身安全。后来姓周的厂长给我和姓魏的打电话说钱已经汇到了,我们就把姓魏的放了。我们四人打车去南小街路口的取款机取了15000元,我分了5000元,赵云飞分了3500元,李文分了2500元,李涛分了4000元,之后我拿钱回陕西老家直到被抓。我的农行卡号是×××,户名是我。另经辨认,闵亚飞指出绑架魏×的饭店是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开发区成都小吃店;指出在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少林武术学校东侧空地对魏×实施了殴打并索要钱财;指出在大兴区瀛海镇笃庆堂村口104国道西侧树林内对魏×进行了殴打。同时闵亚飞对三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同案犯李涛,指出其是主要要钱而且动手打姓魏的人;辨认出被告人赵云飞,指出其在绑架过程中殴打姓魏的;辨认出同案犯李文,指出其在绑架过程中殴打姓魏的,而且用刀扎伤姓魏的。3、被害人魏×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0月2日14时许,我接到闵亚飞发来的短信说他领到工资想请我喝酒,我当时忙没有回。晚上10点20分左右,闵亚飞又给我发信息说他快到了,让我下班给他打电话,后来他又给我发了一次短息,我和妻子说和闵亚飞出去喝酒就出门了。在单位门口见到闵亚飞后我们一起去了公司西边的成都小吃吃饭,约10分钟后进来三个人,其中一个穿黄衣服的人跟闵亚飞打招呼后我们就一起吃饭了,吃完饭后我刚出饭店没多远就被穿黄衣服的男子叫住,那三个人让我和他们走一趟,我当时喊了一声,和我们一起吃饭的穿黑色运动服的人拿出一把刀对我说别喊,再喊就捅死我,闵亚飞也说让我和他们走一趟,并推了我一把。后他们四个人轮流架着我到了公司东侧的玉米地内,闵亚飞和穿黄衣服的男子对我说:“知道为什么找你吗?”我说“不知道。”其他两个人对我说:“在慧之芳挣钱少了,今天就是找你弄点钱花。”我说“挣钱少跟我没有关系。”对方就说让我赶紧联系给他们找钱,还威胁说如果不给钱就会缺胳膊少腿,我就给我妻子打电话没打通,后又给同事兰×打电话让他去找我妻子说我表哥要用钱。之后兰×和我又通了一次电话说让我别着急,赶紧把钱给我送过来。闵亚飞一个人去的成都小吃门前,他可能看到我妻子和单位多名同事过来找我就回到玉米地对我说:“你今天还敢耍我,还叫这么多人出来。”当时对方四个人就对我拳打脚踢,打完后对我说:“今天到底怎么办,今天到底给不给钱?”当时拿刀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想捅我,被同伙拦住了,闵亚飞和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又打了我的脸部,后他们联系了一辆车带我去了笃庆堂村口,我反抗时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用刀扎了我左臂,下车后我试图跑被他们抓住后又打了一顿。后来厂子也知道我出事了,厂长周×给闵亚飞直接打电话称不要伤害我,闵亚飞要15000元,说如果不给我就有性命威胁,之后公司给闵亚飞的账号汇了15000元,他确认后把我放了。另证实,被害人魏×在公安机关对11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照片中的9号男子(即闵亚飞)就是与其他三名男子对其殴打并索要了15000元人民币的男子;魏×另对三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第一组照片中的3号男子(即李涛)是和闵亚飞一起要钱的人,这个人要钱最凶,而且还动手打我;指出第二组照片中的2号男子(即被告人赵云飞)就是在其被绑架过程中殴打自己的人;指出第三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即李文)是在被绑架过程中殴打自己的人,而且是用刀扎伤自己的人。4、证人肖×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3日0时许,我回到慧之芳制衣厂兰×对我说魏×给他打电话说让他转告他媳妇,让他媳妇拿钱。我就问是不是魏×在外面得罪人了,他们说没有,我自己分析是不是以前在慧之芳制衣厂工作的员工闵亚飞干的(闵亚飞在慧之芳工作过6个月。)我就给闵亚飞打电话,电话通了之后闵亚飞说:“魏×在我这里,我知道你们要问这事,你们半个小时之内必须给我汇1-2万元人民币,不然我就要砍人。”我就报警了。5、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日23时许,我在大兴区青云店镇开发区慧之芳制衣有限公司宿舍睡觉,兰×给我打电话说魏×是不是出事了,我跟兰×就去找魏×的媳妇,兰×说魏×在外面饭店让我们去送钱,之后我们就出去了但是没有找到魏×,对方给兰×打电话说不在饭店,在胡同里面。我和公司同事开车围着开发区找了一圈没有找到就回了公司,后我就给闵亚飞打电话,闵亚飞说魏×跟他在一起,让魏×的媳妇拿两万元钱,肖×报警了。之后我手机收到一个银行卡号的短信,内容是:×××农行打一万五千元钱。6、证人兰×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日23时许,我在北京市慧之芳制衣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接到同事魏×的电话说:“我现在在外面,我表哥找我借钱,你让我老婆送钱过来,到成都饭店。”过了五六分钟魏×又给我打电话说:“来了吗?快点把钱送过来。”我感觉不对劲就给魏×的老婆打电话说:“你老公让你给他送钱下去,他表哥找他借钱。”魏×的老婆说:“他北京没有表哥。”我们就一起去找厂长,厂长给魏×打电话没打通,一会儿,魏×就打电话过来说:“你叫我老婆把钱拿到成都饭店,那里有人等。”我们担心出事就几个人一起去成都饭店,等了一会儿没人来拿钱,我们就回厂子了,在厂子我们碰到肖×,我们把事情给他说了,肖×说肯定是被绑架了,肖×就报警了。7、证人邱×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3日零时许,厂长周×给我打电话说工人被绑架了要钱,后来厂长给我发了对方的卡号让我去打钱,我去办公室用电脑把钱汇到发过来的卡号上了,卡号是×××,户名是闵亚飞,一共给对方汇了15000元整。8、被告人赵云飞的供述,证实2011年9月底我开始在大兴区南小街的一个服装厂上班,2011年10月2日晚上10点半左右,李涛带着闵亚飞找到我,让我帮闵亚飞结工资去,过了一会儿,李文也过来了,他说他也想帮闵亚飞要钱去,后我们就回李涛宿舍了。闵亚飞跟我们说他辞职不干了,但组长欠他工资,他想让我们帮他要回来。后来我们坐车一起去了大兴区青云店镇南大红门闵亚飞之前上班的服装厂,闵亚飞给组长打了一个电话,我们在路口等着,闵亚飞把组长带到附近一个饭店,我和李文、李涛三人随后也进了饭店,后闵亚飞和李文把组长拉到厂子附近一个玉米地里,我和李涛后面跟着,在玉米地闵亚飞问组长扣了他多少钱,组长说600,闵亚飞说几个600,组长说了什么不清楚,后闵亚飞就踹了组长一脚,李文用拳头打了组长头部几拳,并从身上拿出一把小剪刀扎了组长后背两下,组长当时就流血了,李涛让我去路边把风,之后闵亚飞让组长打电话说有人向他借钱,让对方送5000元,组长打电话后闵亚飞就去厂子门口看情况,我们在原地等,一会儿,闵亚飞回来说从厂子里出来十几个人,手里拿着家伙,让我和李文拉着组长去玉米地躲躲,后闵亚飞打了一辆黑车,我和李文拉着组长往黑车方向走,组长走不动,李文用拳头打了组长的眼睛一下,我当时说:“放了他吧。”闵亚飞说:“事情都到了这步也只能这样了。”后闵亚飞和李文把组长拉上车,我和李涛也上了车,司机把我们拉到笃庆堂村口,闵亚飞给了司机30元钱并对司机说就当什么都没看见。因为组长不下车,李文就把组长拉下了车,下车的时候我看到组长的左胳膊有刀伤,不知道是谁扎的,我们在原地吸烟,组长就朝马路对面跑,闵亚飞让我去追,我在马路对面追上了他,我让他蹲在地上,闵亚飞他们也追了过来,闵亚飞让组长给他媳妇打电话拿钱,具体多少我不清楚,约40分钟左右,闵亚飞跟我们说钱已经打到他的卡上了,我们四个人就走了,后我们四个人打车去了旧宫南小街,闵亚飞从路边一个取款机里把钱取了出来,他分了我2000多元,具体我没数,我当时把钱扔在闵亚飞的床上,后来谁把钱拿走了不知道,其他人分了多少钱不知道,后我们就散了。9、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魏×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10、案件照片,证实证人周×手机收到自魏×手机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农行打一万五,发送时间为2011年10月3日1时许。11、中国农业银行大兴区支行出具的查询记录单,证实闵亚飞账号为×××的银行卡内2011年10月3日网银转账15000元,并于当日取走人民币14900元。1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395、475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287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闵亚飞、李涛已判刑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的事实。1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5日15时许,民警在义乌火车站将被告人赵云飞抓获。14、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赵云飞的自然人身份。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飞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云飞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云飞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赵云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云飞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金红人民陪审员  常永春人民陪审员  林树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宏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