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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5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建湖县生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江山菲普斯照明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生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山菲普斯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520-2号原告建湖县生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庆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江山菲普斯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生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菲普斯照明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生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生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7元,减半收取643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438.5元,由原告建湖县生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