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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08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杨明,万家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家明,杨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家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万家明因与杨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平代理审判员  柏 鸣代理审判员  韩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