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终字第08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杨明,万家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家明,杨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家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万家明因与杨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平代理审判员 柏 鸣代理审判员 韩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