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龚庆荣与施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庆荣,施秋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龚庆荣,委托代理人龚辉祖。委托代理人龚振玮。被告:施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庆荣诉被告施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庆荣在本院通知的补交诉讼费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龚庆荣负担。审 判 长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