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小辉,蒋小妹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家信用社,王小辉,蒋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11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家信用社。被执行人王小辉,男。被执行人蒋小妹,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新证经字第53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小辉、蒋小妹名下银行存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