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铁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常某某、梁某某、马某某、朱某某、贾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梁某某,马某某,朱某某,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铁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常某某,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蒙古族,初中文化,系满洲里市某公司临时工。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满洲里市某公司临时工。2013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林甸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满洲里市某公司临时工。2013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博克图镇,汉族,小学文化,系满洲里市某公司临时工。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28日被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满洲里市某公司临时工。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7月1日被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海铁检刑诉(20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梁某某、马某某、朱某某、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隋晓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梁某某、马某某、朱某某、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常某某、梁某某、马某某、朱某某、贾某某、郭某某(在逃)在满洲里某物流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改轮厂院内,盗窃该公司的废钢铁1116千克(价值人民币2288元)。行窃后,六人共同将所盗窃的废钢铁卖至满洲里市某收购站,获赃款人民币1560元。被告人马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20元,其他五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80元(均用于日常消费),剩余赃款人民币440元,被六被告人用于共同消费。案发后,所盗废钢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已发还给被盗单位,被告人马某某分得的赃款人民币220元,被公安机关收缴,已退给满洲里市某收购站。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主动到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投案;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在满洲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主动到满洲里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贾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到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投案;被告人梁某某于2013年7月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梁某某、马某某、朱某某、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赃物照片;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检斤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任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初某某、于某某、孟某的证言;被告人常某某、梁某某、马某某、朱某某、贾某某的供述;呼伦贝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梁某某、马某某、朱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梁某某、马某某、朱某某、贾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贾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梁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万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