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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文,陈守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张正文。委托代理人李迁锦,邛崃市火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守金。原告张正文与被告陈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守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正文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均从事木材经营。2010年起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购木材。2012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木材款63071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方式拒绝偿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木材款63071元。被告陈守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均从事木材经营。2010年起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购木材。2012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木材款63071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今欠到张正文木材款63071.00元正(陆万叁千零柒拾壹元)欠款人陈守金2012年2月6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方式拒绝偿还。双方酿成讼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陈守金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以及证人李贤华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被告陈守金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以及其他证据,证明了原、被告因买卖木材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现主张被告给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守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正文欠款630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现原告已为其垫付,限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