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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智胜矿业有限公司与黄幼松、陈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智胜矿业有限公司,黄幼松,陈黎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402号原告福建省智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1734108-0。法定代表人郑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建进,福建省智胜矿业有限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黄幼松,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阮继苹,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黎芳,男,1980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智胜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幼松、陈黎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智胜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智胜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百八十七元,由原告福建省智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国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宇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