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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裴建超诉王朝红、龙娟、韩彦生、樊春涛、龙腾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建超,王朝红,龙娟,韩彦生,龙腾云,樊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裴建超,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朝红,男,汉族。被执行人龙娟,女,汉族。被执行人韩彦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龙腾云,男,汉族。被执行人樊春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裴建超诉王朝红、龙娟、韩彦生、樊春涛、龙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8日以(2013)新密执字第2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龙腾云所有的位于新密市龙泉街坑口电厂家属楼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字第0126**号)。被执行人龙腾云与申请执行人裴建超经协商,约定由被执行人龙腾云将该房产以220000元价格自行变卖。现被执行人龙腾云已将变卖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裴建超,申请执行人裴建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价格将本院查封的房产自行变卖,并将变卖价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龙腾云所有的位于新密市龙泉街坑口电厂家属楼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字第012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