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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351号罪犯高某某,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日以(2005)南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