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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民一初字第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龚魁所、秦素梅等与龚国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魁所,秦素梅,龚国干,龚国文,龚坚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上民一初字第1151-1号原告龚魁所,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原告秦素梅,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龚国干,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0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龚国文,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0日,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龚坚固,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日,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龚魁所、秦素梅与被告龚国干、龚国文、龚坚固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