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民一初字第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龚魁所、秦素梅等与龚国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魁所,秦素梅,龚国干,龚国文,龚坚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上民一初字第1151-1号原告龚魁所,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原告秦素梅,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龚国干,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0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龚国文,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0日,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龚坚固,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日,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龚魁所、秦素梅与被告龚国干、龚国文、龚坚固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双军 来自: